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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校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学校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对同一月份内在学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收入,按类别合并为一次来预扣预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计划财务处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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