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方为企业的,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对方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名 称:中南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430104448805122
地址、电话: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0731-88836754
开户行及帐号:中国银行长沙市中南大学支行 5846 5735 0276
(二)师生员工在接收对方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对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