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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556号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 点击量:

HNPR-2017-02017

★1

特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湘发改价费2017556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44号),结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有关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收费事项明确如下:

一、举办学校应对学生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作出明确规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总学分不得少于50个学分。

二、辅修专业学费标准按不超过一年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三、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费标准按不超过两年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四、各高等院校要认真做好收费前的宣传和公示工作,严格履行培养方案和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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