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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558号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 点击量: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案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近几年试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676

附件:

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公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是指湖南省境内公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项目收费。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应纳入统招招生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循学生自愿选择就读原则,办学机构不得强制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性质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其它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授权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并抄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普通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在印发招生简章15日前分别抄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后执行。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应以合理补偿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质量、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办学对我省经济、文化事业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施成本监审,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

第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按学年收费,已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也可以按学分制管理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学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价格部门按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发文。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申请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批文;

(二)独立开办与校本部无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供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申请核定的学费标准及依据和理由等)

(四)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合作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和教学计划;

(六)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名单;

(七)合作外方学校情况。包括外方学校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合作专业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及通过合作办学对中方学校在教学提升方面产生的效益等;

(八)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中外合作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

(九)其他资料。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收取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收缴管理,应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账,专项用于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患病不能坚持就读、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学费、住宿费由教育机构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应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承诺,对完成学业、达到准予毕业标准的学生,应确保学生获得相应的文凭。如因校方原因影响学生正常毕业或未获得文凭的,应无条件向学生退还全部学费,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除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在经批准收费后,将合作办学的具体办法和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结合办学质量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审批合作项目已经到期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散布虚假收费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我省境内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学分互认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的,其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与我省境内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其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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