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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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

湘价教〔2011〕119号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 点击量: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秩序,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3月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全省委托培养和自费研究生实行专业分类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结构,保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从今年秋季起,全省委培和自费研究生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重新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维持我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各高等院校根据学校招生情况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降幅不得超过20%。各高等院校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有关院校过去已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分类收费管理。今后凡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增研究生培养专业,须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套用附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已经批复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对委培和自费研究生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但学分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另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违规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

五、各高等学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湖南省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附件2: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湖南省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学制

备注

一、自费委培博士研究生学费

按规定的学制收取

1、医学专业

15000

3-6

2、其它专业

14000

3-6

二、自费委培硕士研究生学费

(一)学术型研究生

1、单独考试

14000

2-4

2、艺术专业(含高校教师硕士、中职教育硕士)

9000

2-4

3、医学专业(含高校教师硕士、中职教师硕士)

9000

3-4

4、其它专业(含高校教师硕士、中职教师硕士)

8000

2-4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专业代码对应)

1、哲学类(01

8000

2-4

2、经济学类(02

14000

2-4

3、法学类(03

10000

3-4

4、教育类(04

10000

2-4

5、文学类(05

13000

2-4

翻译专业不分笔译和口译

6、历史学类(06

8000

2-4

7、理学类(07

8000

2-4

8、工学类(08

12000

2.5-4

9、农学类(09

10000

2-4

10、医学类(10

10000

3-4

11、管理学类(12

14000

2-4

不分春季和秋季招生

12、艺术学类(13

9000

2-4

13、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

100000

2

另收取报名费每人800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

1、省外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费

11000

2

或参照外省收费标准收取

2、省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费

1)医学班、工商管理(MBA)班

7000

2

2)其它班

6000

2

3、插班生听课费

按相应专业标准收取

四、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费

/

(一)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培养费

1、申请医学博士学位学习

26000

全程

2、申请其他类博士学位学习

24000

全程

3、申请医学类硕士学位学习

17000

全程

4、申请艺术类硕士学位学习

18000

全程

5、申请其他类硕士学位学习

16000

全程

(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评审和答辩费

含论文指导费元/人﹒次

1、申请医学博士学位

10000

2、申请其他类博士学位

9000

3、申请医学类硕士学位

9000

4、申请其他类硕士学位

8000

五、其他收费

1、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1)获硕士学位考生

300

/生﹒次

2)同等学力考生

300

/生﹒次

2、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180

/生﹒次

3、在职人员专业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费

80

/生﹒科

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

100

/生﹒科

5、研究生复试费

80

/

6、论文答辩费

1200

适用于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再次答辩的(/)

7、选(重)修课程费

/学分

1)选修基本课程外其他课程和外校学生选修课程

500

2)重修费

500

限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

2)重修费

500

限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


附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年)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三月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二、本目录是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

三、本目录中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本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

五、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1哲学

0101 哲学

02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4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5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6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7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8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09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10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8 中药学

1009 特种医学

1010 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1 护理学

11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制学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8 军事后勤学

1109 军事装备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2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1304 美术学

1305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附:

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251金融0853城市规划

0252应用统计0951农业推广

0253税务0952*兽医

0254国际商务0953风景园林

0255保险0954林业

0256资产评估1051*临床医学

0257审计1052*口腔医学

0351法律1053公共卫生

0352社会工作1054护理

0353警务1055药学

0451*教育1056中药学

0452体育1151军事

0453汉语国际教育1251工商管理

0454应用心理1252公共管理

0551翻译1253会计

0552新闻与传播1254旅游管理

0553出版1255图书情报

0651文物与博物馆1256工程管理

0851建筑学1351艺术

0852*工程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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