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
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你校经批准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9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和家长反映良好。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自2010年秋季起,全日制本科生正式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学分制收费标准维持2008年水平不变(见附件二)。
二、对少数就业环境艰苦的专业,在学生二年级进入这些专业学习后,仍维持2007年收费标准不变。这些专业是: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400元;护理学专业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批复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过去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附件一: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七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最低毕业学分由收费学分、全校性选修课学分和课外研学学分组成,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其中收费学分数四年制为170学分,五年制医学类为25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为210学分,七年制口腔医学为330学分,八年制临床医学为410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学费按收费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8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的收费学分。
第十三条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各专业年平均收费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或多于年平均收费学分的,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课程重修按教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十六条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两种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交学杂费标准(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批量代扣。银行卡存款不足的部分,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计财部门刷卡补缴。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十八条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条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